「元大多利基金」和「元大多利二號基金」合併到「元大萬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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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0 10:39:00)

元大投信經理之「元大多利基金」、「元大多利二號基金」及「元大萬泰基金」合併,合併公告事項如下:

一、金管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159359 號

二、存續基金之名稱:元大萬泰基金

基金經理人:鄭純淑

投資策略: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並得為避險操作之目的或增加投資效率,運用本基金,從事利率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

三、消滅基金之名稱:元大多利基金及元大多利二號基金

四、合併目的及預期效益

(一)合併目的:元大多利基金、元大多利二號基金及元大萬泰基金合併後資產管理趨規模經濟及操作更具彈性之考量,且透過基金合併計劃能有效降低基金管理之成本。

(二)預期效益:

提升投資操作績效與效率。透過三檔基金進行合併後,可使基金之研究或管理資源集中於存續之元大萬泰基金,並因其資產規模增加,基金經理人在資產配置及操作上更能有效運用且操作風險亦能更分散,使資產配置及操作更具彈性,可提昇基金長期績效之穩定。

五、合併基準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